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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原就被原則
A.法源: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B.定義:就是原告起訴時,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,以保護被告利益,避免原告濫訴。
1.被告是自然人
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,如其住所地的法院不得行使職權,則向其居所地的法院起訴。若訴訟事實發生在被告居所地,也可向該居所地的法院起訴(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4條)
2.被告是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
應向其公務所、機關、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(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)
C.考題
甲之住所設於台北,乙之住所設於高雄,則甲擬對乙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乙給付積欠之債務一百萬元時,甲應向那一個法院提起訴訟?
(A)台北地方法院
(B)高雄地方法院
(C)台北及高雄以外之地方法院
(D)台北或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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